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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以下學校提供警政單位關心人員群聚狀況查察作法

  • 發布單位:縣立崇德國中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6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74437號函暨109年5月27日教育部與內政部警政署

召開第23次定期聯繫會議暨防制兒少涉毒精進策略執行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為掌握特定人員學生校外群聚狀況,「學校」可於特定人員會議進行個案評估,以密件方式將關心人員名冊(如附件1),

函送本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斗六市內環路437號)彙整,並將該名冊電子檔以加密方式寄送教育部國教署彙辦(承辦人電子郵件:e-3244@mail.k12ea.gov.tw)。


三、警政署透過教警合作機制,回饋學校個案校外狀況,各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協助查證案內個案學籍,並以密件方式即時函請轄內個案學校,依警政單位關心人員盤查

紀錄表(如附件2)針對案內學生進行查察,確認校內學生在外狀況,並請管制學校後續作為,於5日內完成資料填覆後,以密件方式函送少年隊單一窗口;另關心人員盤查紀

錄表電子檔請以加密方式寄送上開教育部國教署承辦人電子信箱彙辦。


四、案內若非特定人員者,請依據「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之「特定人員事實認觀察建議原則」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生活狀況風險觀察表」進行評

估,若學生為特定人員應依前開規定實施尿篩。

上版日期

10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