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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依「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應行公告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 項及濃度值」,經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 1135005739號公告訂定,並自113年3月29日生效。

  • 上版日期:113-04-10
  • 資料來源:縣立崇德國中
  • 聯絡人:張富彬
上版日期

113-04-10

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2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035519號函辦理。